安全生產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P1.安全為了誰
做好安全工作是對員工生命的保護,也是對企業財產的保全。
財產是企業的,可生命是員工自己的,保住安全也就保住了自己的生命健康,企業、員工都是受益者。
安全培訓是對員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管理是對員工最好的關懷。
時刻謹記安全就是福利,安全就是幸福,安全就是一切。
安全的最大受益者就是自己。
P2.做到四不傷害
01.不傷害自己
是我們工作中必須做到的最低標準。
意識上不傷害自己
行為上不傷害自己
技能上不傷害自己
02.不傷害別人
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傷害是把雙刃劍,傷害別人的同時也在刺向自己。
03.不被他人傷害
是難以做到但是又必須做到的職業規范,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是不被他人傷害的關鍵。
04.不讓別人受到傷害
使“三不傷害”發展到團隊安全的新階段,“一人把關一人安,眾人把關穩如山”。
P3.拒絕“三違”作業
01.不違章作業
操作人員在操作中,應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流程,杜絕違章作業。
02.不違反勞動紀律
不違反工藝紀律和勞動紀律,包括正常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在禁煙場所吸煙,不擅離崗位,工作時間辦私事等。
03.不違章指揮
作為領導,在安排、指揮、監護生產作業時,不能違反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作為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的作業。
P4.學會安全
面對死亡情形,人們才會意識到生命的可貴。
因為知道生命珍貴,人們才會盡可能地躲避災難,預防事故。
當大難臨頭,人們會靠著頑強的生命意志創造奇跡。
生命對我們只有一次,它只有精彩的演出,沒有重復的彩排。
安全學習認認真真,工作才能踏踏實實,生活才會實實在在。
安全管理人員也要履職盡責
01.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如何認定進一步明確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于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其實并未明確規定,而是由官方解讀。這次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出來。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車間管理部門、行政辦公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0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職責的,處罰上一年工作收入的3、4、6、8(30%、40%、60%、80%)。
本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職責的,處罰上一年工作收入的4、6、8、10(40%、60%、80%、100%),處罰力度有所上升,同時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也規定了處罰額度。
“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罰款”
03.對發生事故單位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04.安全管理人員法定職責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